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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住铜陵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委托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从岳西汽车站附近坐公交车至岳西县**乡**村**组收旧货币,后到**村**组**号刘某某家时,趁刘某某不在家中,溜门入室将其放在卧室床头包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9月18日,岳西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左某某住的旅馆将其抓获归案,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左某某主动将盗取的财物现金人民币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

6.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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