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号。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2月12日,因在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瀛海A座迪卡侬超市附近盗窃电瓶车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予以行政拘留12日;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庐江县、芜湖市境内盗窃8起,共计盗窃8辆二轮电瓶车,经价格鉴定,其中6辆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073元。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2日的中午,被告人左某某在金牛镇的金牛中学女生宿舍边上盗走张某某黑色比德文牌电瓶车1辆,并予以出售。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10元。
2、2018年8月11日的早上,被告人左某某在庐江先天晨家园小区盗走张某某黑色新日牌电瓶车1辆,并予以出售。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38元。
3、2018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庐江县庐城镇百货大楼门口停放电瓶车处盗走陈某某红、黑相间的的洪都牌电瓶车1辆,并抵押给邢某某。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案发后,庐江县公安局已将被盗电瓶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8年11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庐江县盛桥镇大转盘处盗走李某某黑色爱玛牌电瓶车1辆,并予以出售。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5、2018年8月12日傍晚,被告人左某某在芜湖市万达广场壹超市门前盗走白色绿能牌电瓶车1辆,并予以出售。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
6、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在芜湖市北京中路万达广场荣胜和火锅广告牌停放电瓶车处盗走红色荣事达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75元。
7、2019年2月11号下午,被告人左某某在芜湖市区万达广场壹超市门口停放电瓶车处盗走红黑色电瓶车1辆。
8、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的绿地赢海A座迪卡侬超市附近盗走项某某黑色绿源牌电瓶车一辆。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已将被盗电瓶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电瓶车照片、收款收据、专用票据、鸠江分局特种行业交易登记簿、项某某电瓶车被盗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左某某病历及出入院记录等治疗记录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刑事判决书、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户手册、邢某某在2018年12月21日提供的条子等;2、证人邢某某、高某某、艾某某、武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彭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被盗电瓶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骏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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