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足浴店东100米左右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裴某某(男,31岁,河北省人)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村**门北侧60米路西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女,40岁,山西省人)车内财物未遂;
3.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村东北角墙外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男,29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车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钓鱼台牌香烟一盒、红色zippo打火机一个;
4.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司**侧胡同内,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靳某某(男, 35岁,河南省人)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
5.2020年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侧100米辅路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31岁,山西省人)车内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20余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网吧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四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四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赃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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