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收赃,于2015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足浴店东100米左右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裴某某(男,31岁,河北省人)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村**门北侧60米路西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女,40岁,山西省人)车内财物未遂;

3.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家园**村东北角墙外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男,29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车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钓鱼台牌香烟一盒、红色zippo打火机一个;

4.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司**侧胡同内,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靳某某(男, 35岁,河南省人)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

5.2020年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侧100米辅路附近,以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31岁,山西省人)车内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20余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村**网吧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四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四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赃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