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XXXXXXXXXXXX,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街XX号。2008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哈尔滨市n南岗区和兴十一道街XX旅店,趁朋友被害人常某去洗手间之机,将常某放在屋内的iPhone6手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元),手机被左某某扔掉。现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3月6日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