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62号
被告人左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镇**村**村**号住宅一楼的大厅沙发上睡觉时,被告人左某某进入该住宅偷走刘某某放在沙发上充电的一部金色OPPO 牌A37t手机(自报价值约500元),得手后左某某离开现场。当天3时至5时许,左某某用刘某某手机微信通过扫码、转账、红包支付等方式共转走21900元。2019年8月28日14时15分左右,左某某在本市**镇**路**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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