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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3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坊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和9月10日,被告人左某某5次以拆开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的手法,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电池,价值合共446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去到**镇**酒店**座**号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拆开,并盗走天能6-DZF-20铅酸蓄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7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电池以145元卖给一名收废品男子。

2.2020年9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再次去到上述酒店**座**号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拆开,并盗走天能6-DZF-20铅酸蓄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1.5元),得手后返回其位于**镇**村**巷**号出租屋的住处。

3.2020年9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镇**商品城**区**号,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拆开,并盗走超威6-DZM-20铅酸蓄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5元),得手后驾驶三轮车继续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4.2020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辆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拆开,并盗走超威6-DZF-20.2铅酸蓄电池2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8元),得手后驾驶三轮车继续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5.2020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商品城**栋**号,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电源线拆开,并盗走超威6-DZF-20铅酸蓄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3元),得手后驾驶三轮车返回住处。

2020年9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后据其交代在其住处起获部分被盗电池。归案后,左某某如实供述作案经过,破案后,起获的被盗电池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左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陈某某、梁某某、王某乙进行赔偿和道歉,陈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对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江俊杰

                              2020年12月29日

1.被告人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北**乐**名门**门,联系电话1366041****(保证人邓某某电话)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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