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1********,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一建筑工地(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5月16日间,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市**镇**国际玩具城**期工地上,盗窃作案11起,乘隙窃得废镀锌管、钢筋576斤,计价值人民币5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仪征市**镇一建筑工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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