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2001********,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1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梁岔派出所罚款200元。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往日情缘网吧上网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98522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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