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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园**,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蔡甸区**乡**村**号,现住地本市江汉区**路**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行至本市江汉区发展二路中百罗森便利店对面的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的欧派牌电动车内的超威牌蓄电池1组。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35元。

2.2019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行至本市江汉区江兴路湖北融信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斜对面的人行道,盗走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内的超威牌蓄电池1组。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17元。

3.2019年12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行至本市江汉区江兴路与发展三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人行道,盗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的奇蕾牌电动车内的超威牌蓄电池1组。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07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研判报告、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警情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害人肖某某、毛某某、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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