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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楼,以拉开房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住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客厅内的一台价值9827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个灰色电脑双肩包、一台价值1433元的苹果7手机和钱包中的300元现金,共计价值11560元的财物盗走,随即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左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附近将手机和电脑销赃,所得赃款2800元均用于个人使用。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左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在其所开的皖******轿车内查获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电脑双肩包,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找到剩余赃款现金260元,现已将电脑双肩包和现金26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灰色双肩背包(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翔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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