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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B****0的小货车到六枝特区龙河镇林场村山尖坡(小地名)通村公路上,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套筒等工具将路边的18块公路护栏拆卸下来装车盗走。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B****0的小货车到六枝特区龙河镇林场村山尖坡(小地名)通村公路上,采用前述手段将15块公路护栏盗走。

2020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B****0的小货车到六枝特区龙河镇林场村淌煤水(小地名)通村公路上,采用前述手段将8块公路护栏盗走。

2020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B****0的小货车到六枝特区龙河镇林场村大炉边(小地名)通村公路上,采用前述手段将12块公路护栏盗走。在左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几十米远后,被民警抓获。

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左某某四次盗窃的53块公路护栏,价值人民币共计2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公路护栏、扳手、套筒、作案车辆等;2.书证: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文件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护栏,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等危险,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作案工具扳手、铁管随案移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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