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839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五星垦殖场**村**自然村**组**号。2018年5月20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左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暴雪网咖”内,窃得被害人封某某置于电脑桌上的小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73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盛威网咖”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置于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2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封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