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08年3月3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16日因抢夺被昆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至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处,窃得华为牌畅享10 PLU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199元。该赃物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外,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医用口罩2只。
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牌畅享10 PLUS手机、人民币(照片)等物证;
2.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和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陈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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