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生活不能自理,于2020年8月22日停止执行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自由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左某某;听取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天隆城圣路易蛋糕店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顺风鸟牌电动自行车(未上锁且车钥匙未拔)盗走。经新乡市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该电动自行车价格为850元。
2、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来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路第二百货大楼,上至二楼B区4-5号店铺前,趁被害人沈某某外出买饭之机,将其放在收银台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路天然饺子馆内被民警抓获,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音频播放器一台以及现金856元。被盗车辆及现金已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音频播放器1台;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皓
书记员:郭雪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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