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区**小区**房间内窃得同住的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客厅内的韩元750000元、日元1000元及港币1000元,并将上述外币兑换成人民币5248.67元。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秋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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