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西平县重渠乡罗拐小学西边十字路口北500米处时,将西平县重渠乡罗拐村委黄庄村南北路路东编号为:西平县豫Q西维修机井-0033号的钢制井堡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钢制井堡价值为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制井堡;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正面、党员信息正面、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西平县农田水利工程清单、价格评估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左某某单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光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平县**乡**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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