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70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组**号,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因盗窃于2020年7月5日被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辽阳市中心医院外科急诊窗口外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2. 2020年7月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职工通道外停车场将被害人孟某某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左某某在盗窃后被当场抓获,因上述两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左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未执行)。
3.2020年9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蓝岛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蓝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800元人民币。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左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S101沈营线附近被抓获归案,涉案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蓝岛牌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
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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