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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井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丙,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崔某甲、左某某、崔某丙、崔某乙、梅某某、董某某以对京昆高速爆破作业施工炮震炮损房屋评估补偿数额不满等为由,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信访部门上访。2019年11月24日晚,为给政府部门解决其诉求施加压力,崔某甲、左某某、崔某丙、梅某某、董某某再次商量去**上访,次日,左某某、崔某丙、崔某乙、梅某某、董某某再次去**信访局上访,后被井陉县驻*接返人员劝返。在**劝返期间,以到**信访局上访登记对政府接返人员进行要挟,迫使政府接返人员齐某某为他们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10元,后左某某将所得钱款分给崔某丙、崔某甲、梅某某、董某某。同时,崔某乙以同样理由迫使齐某某支付800元。2019年12月23日,崔某乙再次到**市上访,以同样方式索要井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主任高某某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票据、证明、收条、损失评估委托协议、营业执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公估意见书、保险公估最终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定损金额明细表、补偿明细、受损水窖登记表、情况说明、井陉县**局出具的左某某等人进*赴省上访情况说明、河北省**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

2证人齐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左某某、崔某乙、崔某丙、梅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左某某、崔某乙、崔某丙、梅某某、董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东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崔某乙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崔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户籍地,崔某丙、梅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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