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左某某应聘至本市罗湖区金稻田路“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工作。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左某某为参与网络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交回公司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用于赌博。2019年 4月28日,被告人左某某在被害单位代表姜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行投案。
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左某某共职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77168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被告人左某某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彭某某、梁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姜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光盘、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忠明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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