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号**室,现住庐江县**镇**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左某某认识了庐江县**建材经营部的股东张某某、高某某,并谎称可以帮助建材经营部办理环评手续。自同年6月份至年底,被告人左某某一直以帮助办理环评手续为由,多次从张某某、高某某处共骗取了人民币48500元和2500余元的烟酒。被告人左某某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了个人消费,一直未帮助张某某、高某某办理建材经营部的环评手续。
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友祥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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