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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以跟被害人谭某某结婚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彩礼20000元、首饰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13624.5元、各种借款16680元,共计人民币503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隐瞒未离婚的事实,骗取他人彩礼、首饰以及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惠君

助理检察员:韩瑞琪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录音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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