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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暂住武义县**街道**村。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在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微信、支付宝登陆验证码后,登陆谭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并修改登陆密码,后向谭某某谎称谭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被盗,其可通过他人帮助谭某某将微信和支付宝恢复。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左某某以上述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7100元。

2020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金皮村金发路1幢1号302室被民警传唤到案。现被告人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27100元并取得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和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杭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

2.单轨制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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