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长沙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别勤务大队**辅警,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前系长沙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别勤务大队(该大队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辅警,辅警警号FJ**。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左某某通过谭某某(祥安停车场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联系为多名违法驾驶人员处理交通违法事宜,收取被害人“了难”费用后,并未用于“找关系运作”,而仅系找到相关民警咨询案件情况后,便利用信息不对称、违法驾驶人急于处理等特点,从中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500元。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29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黑色丰田车,被害人车主余某某被查为醉驾,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后谭某某与余某某联系,答应帮余某某“了难”,将醉驾改成酒驾(醉驾即为危险驾驶罪,要负刑事责任;酒驾即为酒后驾驶,只是行政违法,不负刑事责任)。余某某答应后,谭某某与被告人左某某商量要求余某某出“了难”费2万元。之后,被告人左某某仅找到交警勤务大队的交警刘某某请求及时告知血检结果,后刘某某将余某某的血检结果为78.9毫克/100毫升(血检结果80毫克/100毫升以上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情况告知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便对谭某某谎称自己已将事情办好了,谭某某再转告被害人余某某。事后被告人左某某得赃款16000元,谭某某得赃款4000元。
2、2017年10月12日1时许,交警勤务大队查扣一台湘******牌小车,被害人车主喻某某被查为醉驾,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后谭某某与喻某某联系,答应帮其“了难”,将醉驾改成酒驾。喻某某答应后,谭某某与被告人左某某商量要求喻某某出“了难”费35000元,喻某某支付了30000元,谭某某交给左某某20000元去“了难”,后被告人左某某了解到喻某某吹气检测结果有一百多,把醉驾改酒驾根本不可能,便将该20000元退还谭某某,并与谭某某讲可以帮喻某某办取保不拘留,费用为15000元,谭某某便与喻某某联系,喻某某同意让谭某某帮忙去办取保候审,于是谭某某给了被告人左某某8000元,后左某某仅找到交警卢某某咨询喻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卢某某告诉左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取保,后喻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事后被告人左某某得赃款8000元,谭某某得赃款22000元。
3、2017年10月17日0时许,交警勤务大队查扣一台苏******奥迪A8车,被害人车主付某某因醉驾被查,呼气测试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后谭某某与付某某联系,称可以帮其“了难”,办理取保不拘留“付某某答应后,谭某某与被告人左某某商量收取付某某的“办理取保不拘留”费用为15000元,但谭某某借机收取付某某18000元,谭某某给了左某某11500元去“了难”,被告人左某某仅找到交警卢某某咨询案件情况,后付某某案被依法处理。事后被告人左某某得赃款11500元,谭某某得赃款6500元;
4、2017年11月1日21时许,交警勤务大队查扣了一台湘******牌照小车,被害人车主李某某因醉驾被查,呼气测试结果为113毫克/100毫升,后谭某某与李某某联系,答应帮其办理取保不拘留“了难”,李某某答应后,谭某某与被告人左某某商量收取李某某的“了难”费用为15000元,但谭某某借机收取李某某20000元,谭某某给了被告人左某某8000元,被告人左某某收钱后未用于“找关系运作”,后因被害人李某某嫌“了难”费太高,要求退钱,于是被告人左某某又退回30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未将钱款退还李某某。此事被告人左某某得赃款5000元,谭某某得赃款15000元;
2017年11月24日12时许,长沙市交警支队特别勤务大队将被告人左某某移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二治安管理大队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了被害人喻某某8000元,退还了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劳动合同、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等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1395****); _
_2、本案卷宗四册;
3、讯问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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