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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因赌博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2月因赌博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左某某与他人(另案处理)商量以到租车行租赁车辆,再将租来的车辆变卖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当日下午,左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的“长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左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了一辆牌照号为湘******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型小车,约定租期4天。随后,左某某与其同伙将该车开至邵阳,并将车上的GPS定位装置拆除。2017年7月27日,左某某及其同伙将车开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将车以580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8月7日,左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丰田”牌凯美瑞型小车价值人民币12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照片、购车发票、汽车租赁合同、关于湘******车辆GPS设备离线的认定书、GPS销售服务合同、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卡口信息、车辆GPS定位图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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