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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诬告陷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198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携妻子李某甲到昌黎县龙家店镇晒甲坨三村龙溪浴池洗澡,夫妻二人因琐事与浴池老板苏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被人劝阻后报警。上午10时8分许,龙家店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10时13分许,被告人左某某走出浴池,故意拳击自己的鼻部,致自己鼻部受伤。当日,被告人左某某提出要求做人体损伤检验鉴定。随后,被告人左某某在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时称,自己伤情为苏某某故意殴打所致。龙家店派出所依被告人左某某要求,委托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其伤情做人体损伤鉴定,被告人左某某前往昌黎县公安局进行伤情拍照,并提供住院病历及CT片。2019年3月8日,龙家店派出所将左某某提供的材料交至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2019年4月22日,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左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在随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仍指认自己轻伤后果系苏某某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处警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苏某某、冯某某、苏某某、李某甲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光盘三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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