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80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钟某某。2017年11月24日3时许,吸毒人员钟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举报称被告人左某某。当晚21时许,举报人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左某某购买二个毒品“冰毒”,并约定在其住处(深圳市福田区**公寓**座**楼)进行交易,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来钟某某的住处将两小包毒品“冰毒”交给钟某某并收取1000元毒资后被该局民警在该房间门外电梯口抓获。
民警现场从左某某手提包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1.18克),从其口袋中查获毒资1000元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交易的手机一部,从钟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二小包(净重0.64克、0.67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称重、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相关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