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街**号。2006年7月5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一袋(俗称“冰毒”,净重为0.20克),并放置在彭某某所驾驶的川A*****汽车后排座。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现场从彭某某驾驶的汽车后排座上查获其购买冰毒一袋,从左某某身上查获用于微信收款的银灰色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建立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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