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毕某某联系被告人左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500元钱给左某某,左某某收到钱后跟一个叫小李子的人买了360元的毒品,后用一个中国邮政的包裹袋将毒品封装在袋子里面从曲靖找车将毒品带至红果贩卖给毕某某,毒品净重0.36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零包一个;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毒品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20]385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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