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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乡**村**号,捕前住灯塔市**乡**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帮助王某甲从他人处代购冰毒,左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佳奇给付的毒资****,随即左某某再通过尚祖强与卖家“癌症大姐”联系,“癌症大姐”在收到左某某毒资后,将位于灯塔市藏毒地点通过尚祖强告知给左某某,左某某再将藏毒地点告知给王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帮助王某甲代购200元冰毒,获利30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帮助王某甲代购200元冰毒,获利20元。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再次帮助王某甲代购毒品300元冰毒,获利120元。

4.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左某某帮助王某甲代购300元冰毒,获利20元。

5.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帮助王某甲代购200元冰毒,获利14元。

综上,左某某多次帮助他人代购冰毒共计0.5克左右,获利204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X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交易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勘验等光盘;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多次贩卖他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宁
    王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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