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07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4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5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平沙落雁马路边,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左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元,从刘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左某某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没收实物收据、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7月7日
附:
1、 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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