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工作单位深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深圳市坪山区兰金四路**科技园生活区2栋4楼411房。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7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左某甲使用闲鱼网站、微信等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20年1月15日,邓某某通过微信与左某甲联系购买淫秽视频事宜,左某甲向邓某某发送了一个闲鱼支付链接,邓某某通过链接成功支付人民币159元,用于购买淫秽视频硬盘。2020年3月3日,邓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7栋收到左某甲邮寄的包裹。2020年4月10日,邓某某将该包裹上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硬盘内的213部视频中,其中183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19部视频文件属于色情视频,3部视频文件为相同视频,8部视频文件为损坏视频。
2020年4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和平街道兰金四路**号**科技工业园抓获被告人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包裹及辨认,移动硬盘、配件及包装盒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送审物品委托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淫秽物品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及咸鱼账号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建勋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保证人左某乙,联系电话15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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