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图书批发市场展销会上,在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自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3.85万元的价格购进《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电工学 上册 电工技术》、《理论力学(I ) 》、《继电保护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考核教材》、《C程序设计(第五版)》、《矿山救护指挥员》、《学术英语阅读》等八种图书9606册,将该批图书存放于河间市**乡**村西邢某某的大棚,后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销售,于2020年5月11日被查获。该批图书涉及六个出版社,货值375732.2元。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八种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行政执法材料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证言;3.扣押的图书;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和辩解;5. 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冀出鉴(2019)9号出版物鉴定书;6.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生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左某某居住于**乡**村;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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