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办事处**村**街**排**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左某某无经营资质在新乐市长寿路**宾馆东侧经营成人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美国黄金玛卡”、“一硬十八天”“King Tiger”等性保健品,放置在其店内销售。经检测,左某某销售的“美国黄金玛卡”、“一硬十八天”“King Tiger”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