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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公司成立后,主要通过以艺术品交易、居家养老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办理会员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左某某自2016年3月起担任该公司**,主要工作是招揽和维护客户、协助签订合同等。经审计,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共吸收投资金额约人民币109万元,投资人损失约97万元。

后被告人左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居家服务合同、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从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检察官助理:王紫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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