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伍佰元;现因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左某某伙同魏某某、顾某某(二人已判决)从淮安市驾车到泗阳县**镇**村的小树林内,利用丝网捕捉的方法,非法捕获野生鸟共计13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捕获的野生鸟均为山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被告人左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鸟的种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放生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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