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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左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乙,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11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左某甲伙同左某乙在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天宫酒吧内,将金某甲、张某某两人放在酒吧座位上的荣耀10手机、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经柘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华为荣耀10手机价格为350元;华为nova5pro手机价值2412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金某乙、左某丙证言;3、被害人金某甲、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书一份;7、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伙同左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乙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娜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左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换押证1份。

    6.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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