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结伙斗殴,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彝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因结伙斗殴,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结伙斗殴,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彝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因结伙斗殴,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穿青人,文化程度职高,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结伙斗殴,于2019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左某甲与徐某某在微信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不服气故约定在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中球冠加油站斗殴。后被告人左某甲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等人前往该加油站。到达该加油站后,被告人左某甲持榔头殴打徐某某,被告人江某某携带棒球棍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对徐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榔头、钢管;
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案结论告知单;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结伙聚众斗殴,其中左某甲、江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江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杨某某、何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5份
4、随案移送钢管1根、榔头1把、手机1部(存放于萧山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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