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左某甲酒后驾驶赣******小车行至上高县**广场路段,因操作不当与路旁台阶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所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左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1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左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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