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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20年8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左某甲驾驶鲁******号轿车在**镇***村里南北街行驶到事故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停于路东侧王某某驾驶的鲁******号面包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左某甲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左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左某甲案发后赔偿王某某损失,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左某乙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831567****)。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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