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分许,被告人左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C****6号二轮摩托车从竹溪县**镇**湾向竹溪县广场公园方向行驶,行驶至鄂陕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4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左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3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竹溪县公安局交通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程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竹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5807****。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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