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尚村派出所取保候审,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在肃宁县**镇**村左某甲家门口,因为修路的事,左某乙、左某乙的妻子沈某某和左某甲、左某甲儿子左某丙、左某甲妻子赵某某发生争执导致打架,打架过程中左某甲踹了沈某某一脚,沈某某受伤住院。后沈某某之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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