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2006年4月21日因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1月6日因借用名义骗走他人三轮车后变卖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6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甲趁被害人王某甲在不鱼塘之际,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鱼塘简易房,将王某甲存在在简易房内的一台黑色夏新牌32寸的液晶电视及一件银白色中长款羽绒服、一件灰色夹克羽绒服、一件呢子外套和一件藏青色外套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72元。
2.2020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左某甲趁被害人吴某甲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跳窗入室的手段,将吴某甲存放在二楼床头柜里的三万元现金盗走。
3.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左某甲趁被害人左某乙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将左某乙放在东屋的一条金项链和两袋小麦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7200元。
4.2016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甲趁被害人左某丙废品收购站无人之际,将左某丙放在居住的简易房内的铜线盗走,在逃离时被左某丙当场抓获,被盗物品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左某丁、张新华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左某乙、左某丙陈述;4.被告人左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甲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