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乡**村)。被告人左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左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左某甲,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贺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左某甲在江北新区**小区**区**栋**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色小米充电宝一个(经鉴定,被盗窃电脑价值人民币1017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左某甲在江北新区**小区**区**栋**室,盗窃被害人章某某黑色神舟战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3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左某乙、汪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查、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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