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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21996********,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左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的网吧内多次盗窃,共盗得手机三台,价值人民币127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左某甲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片**栋**网吧,趁收银台内收银人员睡着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心放至在收银台一台白色苹果6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28元。

2.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左某甲来到长沙市开福区**路的**网咖,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将其一台玫瑰金的OPPO牌A79型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该OPPO牌A7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

3.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左某甲来到长沙雨花区**大市场的“**网咖”网吧80号机位,趁被害人左某丙睡着之际将左某丙一台金色VIVO牌X7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37元;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依法将其在**网咖盗窃得来的OPPO牌A79型手机扣押;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左某甲的父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左某甲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涉案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视频光盘、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左某丙的陈述;5.证人左某乙证言;6、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已取保候审,电话:1997498****;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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