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甲诈骗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左英策,女,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乡**村。2009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前判诈骗罪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左英策正在哺乳期,2014年11月2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英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左英策伙同郭某某、左某甲(二人均已被判刑)预谋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窜至南阳市内乡县灵山路与教育路交叉口,以“老神医”看病消灾为幌子,骗取冯某某信任。后以冯家中近期有灾难,破解其灾难需要现金为由,让冯将现金放在车上“供奉”,并下车向后走若干步,被告人左英策等人乘机驾车而逃,骗取冯某某现金3.6万元。

2016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左英策伙同郭某某、杨某某(已被判刑)、左某甲预谋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窜至辉县市“启明幼儿园”附近,以“老神医”看病消灾为幌子,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张某某家中近期有灾难,破解其灾难需要现金为由,让张某某将现金放在车上“供奉”,并下车向后走若干步,被告人左英策等人乘机驾车而逃,骗取庆华现金4万元。

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左英策伙同郭某某、杨某某、左某甲预谋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窜至修武县城关镇健康路,以“老神医”看病消灾为幌子,骗取薛某某信任。后以薛某某家中近期有灾难,破解其灾难需要现金为由,让薛某某将现金放在车上“供奉”,并下车向后走若干步,被告人左英策等人乘机驾车而逃,骗取薛某某现金2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英策亲属退还薛某某涉案款57000元、退还张某某涉案款10000元、退还冯某某涉案款12000元,并取得了薛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左某甲等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英策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英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英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英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英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左英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英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英策有期徒刑5-7年,并处罚金20-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千海全

付 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左英策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