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左某甲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实名注册电话卡的广告。同年9月16日至9月18日期间,左某甲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10365元。2020年11月12日,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左某甲在武义县白洋街道康定路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93张中国电信SIM卡、一部小米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手机截图、QQ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左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检察官助理:陈超男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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