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左某甲在微信上冒充朱某甲,虚构自己是在北京承包工程的老板,以虚构工程买设备、发员工工资、请员工吃饭等理由向朱某乙借钱的方式诈骗朱某乙25690元钱。
2020年10月2日9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道县**乡**村**组左某甲家中,将被告人左某甲传唤到案。
另查明,2020年10月9日朱某乙在道县梅花派出所收到被诈骗的25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朱某丙、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诈骗朱某乙25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左某甲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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