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钱铺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左右,被告人左某甲在他人处购买一支双管猎枪及子弹用于打猎,使用一年左右,因子弹用完左某甲将该猎枪放在家中。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左某甲主动到钱铺派出所将该猎枪上缴。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枞阳县公安局收回单据、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左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群
检察官助理 王晓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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