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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左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左某在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国道214线金星村诗别组岔路口旁黄金国出租房内向一名男子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一个疑似红豆杉木雕观音像后拉到丽香铁路四标段项目部驻地放在杂物间。2017年的一天,左某在丽香铁路四标段项目部驻地卫生间旁捡到一块疑似榧木茶盘后与观音像一起放在杂物间。2020年4月14日吃完晚饭后,左某从丽香铁路四标段项目部驻地搭乘张**驾驶的项目部皮卡车(载乘李**、龚**),将疑似红豆杉木雕观音像、疑似榧木茶盘装在皮卡车车厢,请张富全拉到虎跳峡镇中通快递门口叫快递人员彭江平抬下车准备邮寄回老家时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聘请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榧木茶盘木材制品检材为红豆杉科榧树属榧树木材,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原木材积为0.0562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为0.0937立方米;疑似红豆杉观音像雕件木材制品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木材,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树种,原木材积为0.0583立方米,立木材积为(蓄积)为0.09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豆杉木雕观音像1件、榧木茶盘1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张**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案件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0887****,保证人尼玛**,电话1398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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