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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才诈骗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左某才,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坊**队**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月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左某才冒充香港富商,以谈恋爱为由,获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假意称欲赠送李某某60万元,并冒充律师身份,以获取该赠款需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关税、公证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才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才的供述与辩解;6.左某才银行取款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才以非法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才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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